2.
依本院114年12月4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一樓出租予「茶聚」飲料店營業使用, 地下室有積水,二樓至三樓樓梯間及三樓牆壁目視有壁癌,地政人員稱
3.
二樓房屋有增建, 第三層樓全為增建,以上現場情形供應買人參考,俾利評估是否應買。另經房屋共有人陳報本 件拍賣標的房屋二樓以上現為債務人父親、弟弟(亦均為共有人)所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房 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為房屋之基地,另依桃園市政府115桃市都開字第10009 號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用地,惟 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 之限制。
8.
拍賣標的3111建號建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 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