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為債務人王o盛與家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經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 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5年7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 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商業區。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 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