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93地號土地為廣豐街36巷2弄道路用地;953地號土地為廣豐街35巷2弄道路用地;996地號土地為廣豐街35巷2弄5號起整排建物後方的防火巷,可從3號建物旁的通道進入,該防火巷寬度僅可供一人通行,汽機車無法進入;
3.
1176地號土地為廣豐街63巷2弄5衖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平鄉建使字第00435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仍受其套繪管制。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
11.
117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
12.
99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109年6月17日)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4.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5.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