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指界,標的土地大部分位於中壢區忠信路80號工廠區內,土地上有 鐵皮(貨櫃)屋數間,部分土地為空地供車輛停放,據在場占有人即共有人 陳述,土地上鐵皮(貨櫃)屋為其所有,無租賃或借用關係。
6.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 籤定之。
7.
標的土地上有數間鐵皮屋,查無分管契約,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鐵皮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鐵皮屋所有人 洽商相關事宜。本件土地上之鐵皮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經本院函查相關機關,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82年 7月17日)之乙種工業區,無訂立三七五租約,無核發建築執照記載,非屬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定義之耕地,亦非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指之 重劃區內耕地。另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定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榮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