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的土地位於中壢區自強四路、復華街、復華八街、復華街189巷道路間之社區 房屋基地、道路用地及空地;含自強四路67巷、復華街169巷及177巷道路用 地、門牌號碼中壢區自強四路
3.
81號房屋及81號旁車庫 (鐵皮建物)、復華街及自強四路交叉口無門牌鐵皮建物;復華街
14.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1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 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 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 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6.
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 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 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 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18.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 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