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部分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稱系爭1289建號建物房屋後半部係增建(即現場廚房與 衛浴空間),無獨立之出口,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現場執行時債務人未到場,由債務人孫女之友 人到場開門,後經以電話與債務人孫女鍾0如聯繫,其表示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子及其居住使用, 並稱兩間房間均會滲水;全屋均貼壁紙,牆壁有大片壁癌,客廳天花板壁紙大片剝落且有黃 漬,現場可見打包家具,部分房間已清空。另債權人向本院陳報經其會同警察現場調查建物使 用情形,在場人鍾0威稱其為債務人之子,稱房屋為其獨立使用,與債務人無訂立任何書面契 約,並向債權人表示建物拍定後將自行搬出等語。
2.
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 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5.
第142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