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4年9月3日履勘及測量,債務人兒子在場稱不動產係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 鑑定報告記載堪估標的建物部分內牆及天懸板有壁癌及水漬,部分天花板水泥剝落,鋼筋外 露。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供應買人參考,如有相 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 六、第171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