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1148地號其上有建物佔用(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中壢區長樂街82巷2號),占有使用 法律權源及情形不明。
3.
第1153-3地號有建物佔用(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中壢區長樂街82巷8號),占有使用法 律權源及情形不明。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 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 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 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明。
5.
本件第1118建號建物,會同管區員警及鎖匠入內查看屋內無特殊擺設,似為居住使用,據 地政人員稱該建物前有增建,為陽台,與主建物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建物後有增建,為陽
7.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2,2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9.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69桃縣建管使其字第00041 號使用執照,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 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 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應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應買、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 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 資格證明,於應買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