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為一T型巷道,均為中壢區榮安五街66巷,T型 上半部位於榮安五街66巷2號建物延伸至榮安十街止,T型下半部位於榮安五街6 6巷1號建物及37號建物中間之巷道。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 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 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 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2月4日桃都行字第1150004464號函檢附之桃 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 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 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標的物目前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