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所載,175地號位於仁慈路160號與158號間,仁慈路160巷道路,至160巷16號。另據鑑價報告所載,175地號重測前為中壢埔頂段378地號,為仁慈街180巷48號等之建築基地範圍,建造執照號碼:
3.
桃中市建造工都外字第0183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0.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114年9月1日桃市壢工字第1140050780號函覆,旨揭富強段175地號土地,本公所查得沿革地號重測前為中壢埔頂段378地號,由以上2筆資料查證,中壢埔頂段378地號為
14.
0540號使用執照建築基地號之一,建築執照圖說圖例標示為現有道路,惟地籍位置配置圖說內標示為私設道路。另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9月2日桃建照字第1140080483號號函覆,經查旨揭地號土地領有中例區公所核發
19.
桃中市工都使字第0041號等5筆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供應買人參考。
20.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2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