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房屋有漏水,無輻射屋、海砂屋、非自 然死亡之情形,大樓管理員表示債務人有汽車停車位(編號B3-27號)、機車停車位各一,債權
7.
本件146地號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68年3月17日)之商業區,上 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