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標的為道路。嗣本院於115年2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為巷道及建物(高城七街
7.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 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
8.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本件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68年3月17日)之 零星工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 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1月12日桃建照字第1150000758號函所載, 「茄苳段258地號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10.
桃縣建管使工字第00450號共5筆使用執照。?以上情事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 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