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隔成二個房間出租,原租約均己到期,由承租人繼續承租使用,惟未訂立新租約,建 物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女兒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等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海砂屋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是 否為震損屋、曾經發生火災、是否為高氯離子建物:外觀上無法判斷、是否為列管輻射屋:經 查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網站,無列管資料、建物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經查詢 凶宅網或左鄰右舍或管理員,查無相關資料;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經查詢內政部警政署 鑑識中心現有資料庫,該址查無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6.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