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稱1646號現況為道路用地。
2.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1月20函稱:1646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6
5.
桃縣建 都使字第24號等9筆使用執照。1646號土地領有中壢區公所核發
12.
現況為道路,附近又有建物,請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地政機關查明是否為 民法物權編施行細則第8條之5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建築基地,並自行評估是否 投標,日後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