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1274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