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現為空屋,據現場管理員表示已近一年無人出入該標的物,且
3.
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查封後,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嗣於114年12月4日辦竣刑事禁止處分 登記,經函詢禁止處分登記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114 年度聲扣字號第52號扣押裁定獲准,依裁定所載,係為保全將來沒收、追徵之執行;該機關函 復因債務人已出境迄今未歸,故相關刑事案件須俟債務人到案後始移送管轄之地檢署偵辦,未 明示本處得代為塗銷其禁止處分登記。另經函詢平鎮地政事務所,該所函復僅引用限制登記作 業法令補充規定第21條規定,不動產經法院拍賣,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時,如有預 告登記、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或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應同時辦理塗 銷,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或原囑託機關。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