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7.
第93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經目視3樓陽台有明顯壁癌,且疑似有水管變形撐破天花板、4樓有 大片壁癌,有漏水;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有部分牆面因壁癌有油漆脫落情事,該不動產無海砂 屋、輻射屋、亦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 格之特殊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非民國71至73年間建造,無查詢是否為放射性汙染 建築物之必要、本案土地距地下水污染查詢網站所列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解除汙染管制區場址 約171公尺、本案建物不在凶宅地圖APP經網友提供之凶宅訊息內;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 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 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該址無勘察紀錄資 料可稽,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