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位於中壢區中正路108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無建物佔用,本件係拍 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 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第31-254地號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 月26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 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據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函覆稱,本件標的土地,位於本區民國64年間中正路 (火車站至延平路段)協議價購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林寶雲等三人,協議 價購面積為0.0044公頃(於100年9月14日逕為分割為2筆土地,石頭段31-254為 11平方公尺、31-1231地號為33平方公尺),依據公所目前留存資料記載,協議 價購總土地款新台幣103312.2元,已付款八成新台幣82649.7元,未付款二成新 台幣20662.5元,本案公所已取得產權三分之二,為取得中正路土地產權辦理 「機場聯外捷運線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另三分之一持分人未辦理繼 承無法取得產權並由債務人等五人辦理繼承持分各十五分之一,惟本公所已給 付此五人各十五分之一持分八成所有權價金,繼承取得產權人概括承受被繼承 人原有之權利義務,...,本公所仍有合法使用土地權利,且經政府辦理協議價 購過土地,已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無法辦理容積移轉,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詢 問是否有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