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 114華83632

桃園市中壢區石頭段31-254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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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6/30 週二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5.6
保證金:
3.2
總坪數:
0.2
坪單價:
70.3萬/坪
持分地坪:
0.2 坪
總現值:
25.4 萬
拍後增值:
9.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道路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桃園市 中壢區 石頭段 31-254地號,面積 11 m2,持分 1/15,15.6 萬
(道路用地 )
拍賣紀錄 (4)
1拍,2026/3/10,總底價 27萬,保證金 5.4萬,坪單價 121.7萬/坪,流標
2拍,2026/4/14,總底價 21.6萬,保證金 4.4萬,坪單價 97.4萬/坪,流標
3拍,2026/5/19,總底價 17.3萬,保證金 3.5萬,坪單價 78萬/坪,流標
應買,2026/5/29~2026/8/28,總底價 17.3萬,保證金 3.5萬,坪單價 7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5)
1.
本件標的土地位於中壢區中正路108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無建物佔用,本件係拍 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31-254地號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 月26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 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據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函覆稱,本件標的土地,位於本區民國64年間中正路 (火車站至延平路段)協議價購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林寶雲等三人,協議 價購面積為0.0044公頃(於100年9月14日逕為分割為2筆土地,石頭段31-254為 11平方公尺、31-1231地號為33平方公尺),依據公所目前留存資料記載,協議 價購總土地款新台幣103312.2元,已付款八成新台幣82649.7元,未付款二成新 台幣20662.5元,本案公所已取得產權三分之二,為取得中正路土地產權辦理 「機場聯外捷運線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計畫」,另三分之一持分人未辦理繼 承無法取得產權並由債務人等五人辦理繼承持分各十五分之一,惟本公所已給 付此五人各十五分之一持分八成所有權價金,繼承取得產權人概括承受被繼承 人原有之權利義務,...,本公所仍有合法使用土地權利,且經政府辦理協議價 購過土地,已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無法辦理容積移轉,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詢 問是否有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4.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土地增值 (1)
1.
桃園市 中壢區 石頭段 31-254地號
11 m2 × (1/15) × 346,000 元 - 15.6 萬元
= 9.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20
1拍 不點交
4.7 坪 / 216 萬
2026/8/5
1拍 不點交
3 坪 / 54 萬
2026/8/5
1拍 點交
53.4 坪 / 4,800 萬
2026/8/6
1拍 不點交
3.3 坪 / 80 萬
2026/8/5
1拍 點交
74.1 坪 / 1,002 萬
2026/7/28
1拍 不點交
8.7 坪 / 208 萬
2026/7/22
1拍 不點交
24.2 坪 / 466 萬
2026/8/20
2拍 點交
33.7 坪 / 664 萬
2026/7/29
3拍 不點交
3.3 坪 / 43.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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