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5年3月4日查封時,拍賣標的現況均為道路,無地上物。 2.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 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3.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土地第976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 發
3.
桃縣工建管使字第01277號使用執照、第1079地號土地領有
4.
桃縣 工建管使字第00314號使用執照、第1080地號土地領有
5.
桃縣工建管使字第 01582號使用執照,該案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請 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新聞紙公告如與本院張貼之公告不符,一律以本院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