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114年4月29日現場查封並據地政人員到場指界,新富 段363地號現為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228號至260號現代之一社區旁土地,其上坐 落一間土地公廟、新富段
2.
191地號現為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172號前之空 地、環南段
3.
195地號現為桃園市平鎮區德育路二段124巷26號旁之空地,19 5地號有一間土地公廟部分坐落於其上。
5.
191地號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其上如有 車庫、工作物等占用,非在本件拍賣及點交之範圍,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 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餘標的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 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新富段363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72年4月26日)之 住宅區;新富段
10.
191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82年7月17 日)之乙種工業區;環南段
11.
195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 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3.
195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 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 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