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為中壢區202及206號前方五興路道路之一部。
6.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
7.
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 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標的土地為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 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農業區。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