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兄林○良在場稱,標的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使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其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查標的建物坐落於高雄市茄萣區賜福段51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如無合法坐落權源,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投標人於拍定後是否需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基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4年5月15日台財產南租字第11400090360號函復,查旨揭國有土地林順天於78年間切結地上濱海路三段37巷3號房屋為其所有,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分署申請承租,因尚符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准予承租。嗣78年間戶政機關整編後門牌為濱海路三段49巷3號,84年間林建良、林上智2人辦理繼承換約,後歷數次續租換約,目前租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
10.
本件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之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