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現場履勘時,門牌號碼「茄萣區茄萣路二段217巷2號」由2建物共 用,門牌懸掛於2建物中間,本件建物為面對建物之左方三層樓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經敲門無人 回應,門鎖未鎖,入內檢視,屋內顯有人居住,牆壁有裂痕;另土地所有人林○○陳報建物現 由伊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出借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分標別1及標別2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 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建物查封時,客觀上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 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定或承受。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