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履勘時,第三人黃筱茹即債務人黃宇倫之姐在場稱:現房屋為其向債 務人黃宇倫承租,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 元。據地政人員稱房屋1樓前方雨遮、後方廚房及4樓全部為增建,增建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 隔,但以門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經檢視,1樓樓梯間天花板油漆有剝落痕跡;2樓牆壁、天花 板及樓梯間皆有剝落痕跡,第三人表示曾以批土補強,如無法補強,則以壁紙貼上裝飾;2樓房 間地板不平整,且浴室前地板龜裂;2-3樓樓梯間、3樓前方房間有壁癌,牆壁有較深地震裂 痕;3樓後方房間天花板有裂痕,窗戶附近、天花板有壁癌;
3.
4樓樓梯間有壁癌及裂痕;4樓 為鐵皮加蓋增建。房屋經第三人稱有海砂屋情形,另有經地震受創(第三人稱如有輕微以上地 震,天花板會有剝落)、嚴重漏水(第三人稱下雨或有時浴室用水,就會滴水)等情事。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