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5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在場稱自114年3月25日開始承租,租期一 年,每月租金15,000元,無漏水或其他受創情形;另據債務人於114年5月22日具狀陳報其友人 王○清於113年6月6日自本件標的房屋對外窗跳樓當場死亡,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又於114年9月 17日具狀陳報出租予第三人郭○伯,租期自114年3月25日起至115年3月25日止,此屋為凶宅, 屋內多處壁癌滲水嚴重,機械車位久未保養等語;據本院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函查, 據其函覆高雄市大寮區六和路2之36號8樓建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占有中,承租期間自114年3月25日至115年3月25日 止,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