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7.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土地為鄉村區建築用地,臨接寬約5公尺 溪頭路,土地部分鋪設水泥,部分其上座落一兩層樓建物(無門牌,債務人母 親稱係其出資搭建),惟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 明,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 有,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 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 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