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350地號土 地上有門牌新珊路269巷9號(應為99號)磚造鐵皮房屋、農路及雜林等語;另據債務人之配偶在 場表示房屋(門牌新珊路269巷99號)係祖先遺留下來多人共有之房屋,目前房屋由其使用(債務 人及其、子女二人)等語。另經本院於114年8月25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查封本件未保存登記 建物(按即暫編21建號)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之鐵皮空間為儲物使用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 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 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 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除該占用部分不點交外且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另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 瓦斯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 者之拍賣程序。
7.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另主張優先承買之土地或建物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8.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9.
暫編21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 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35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 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 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1.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 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 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 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 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