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 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佳冬鄉都市計畫(63.10.29屏府建市字第62821 號函發布實施)商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 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