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標的據債權人陳報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 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
7.
918地號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