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標的據債權人陳報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 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 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 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拍賣之建物,其坐落之基地(916.918地號均非拍賣範圍)為第三人所有,建物對土地之 使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有,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3.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5.
918地號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則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