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拍定後除前開建物坐落部分,其他部分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恆春都市計畫(102.6.24公佈)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 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請應 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