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土地上有南門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 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之優先購買順序在前項權 利人之後)
5.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