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建物坐落拍賣土地上,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6.
本標別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7.
本標別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 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 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 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 意。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 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之建物,其中部分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