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詢問現住人黃義通,其表示債務人繼承其父親持分,其父親於民國111年10月過世,建物 中有40坪申請農舍但未辦登記。
3.
經地政指界,513號地號土地(及部分512號地號土地)為建物基地,未臨路,以私設道路 連接幼獅路;512號地號為地塘、雜林地;
4.
510號地號現為雜林地,過去為引水道;509號 地號現為雜林地及部分埤塘。
5.
經地政指界,啟明段777號地號土地現為私設道路用地、仁美段104號地號土地現為稻田及 田旁私設道路,鄰近幼獅路218巷但未臨路,稻田部分現種有稻苗。仁美段104號地號土地現為 水圳和幼平街259巷177弄道路間空地,現為雜林及雜草地。
9.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78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 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 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 權。又有多數共有人到院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
11.
532號地號土地為楊 梅都市計畫(民國108年12月10日)之農業區;
12.
512號地號土地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 9月14日)之農業區;
13.
513號地號土地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82年6月28日)之農業區及自 來水事業用地,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5.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