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地號土 地上部分為河道、部分有雜樹,又債權人表示系爭土地無人使用。前次執行時 債權人即表示就57地號土地於民國109年時其登記為農育權人,現亦為保管人, 此有相關合約及農育權設定契約書可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標57地號土地已設定農育權,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農 育權於本件57地號土地拍定後隨同所有權移轉,故系爭土地不點交,請應買人 注意。
4.
57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 之證明。
5.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