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904地號土地地形成不規則形,請審慎投標。
6.
拍賣之建物,其中41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部分係由共有人使用、有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 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 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六、本件拍賣標的41棟次建號現由第三人劉金原承租使用中,租金每月2000元,租期未定期 限,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 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 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 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 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十 、拍賣之建物,有無增建、有無占用鄰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