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因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第三人等所有土地,且建物共有人於本院現場查封時陳述,本件拍賣 建物坐落基地並無占有權源。又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 擔保請求權。
4.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 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 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