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其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屋間空地、部分為雜樹、雜草遍布。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三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一依雲林縣四湖鄉公所114年3月6日四鄉建字第1140002301號函文,拍賣之土地 已領有
10.
(雲)營使字第14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 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 拍定。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