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 用部分,又土地雜草叢生,是否有地上物不明,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 交。
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3.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 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 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