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753地號土地西側有一水井坐落;765地號土地部分上有宮廟、建物,部分為空地;767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混凝土造水塘、建物,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係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前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765地號土地為受套繪之建築基地(其上建物之使用執照號碼為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由各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