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0建號建物坐落於1066地號土地上,作為鵝舍使用,屋頂上有第三人元OO能源 公司裝設之太陽能板。據第三人張O潔稱: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目前由張O豪承租作為養鵝使 用。依租約所載,租期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132年2月14日止,租金每年為新臺幣43000元, 該租約業經公證。另經本院調查,本件拍賣之建物屋頂為第三人元OO能源有限公司承租並裝設 太陽能板。上開鵝隻、太陽能板及相關設備均非債務人所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8.
營使字第7號使用執照(即42建號建物),為受套繪 之建築基地。
9.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優先承 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 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10.
依土地法第107條,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限自任耕作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 買或承典之權。
11.
6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 除之危險。
12.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