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金拍 115雲金職日222

雲林縣四湖鄉安慶段742-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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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9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6.8
保證金:
9.4
總坪數:
24.3
坪單價:
1.9萬/坪
持分地坪:
24.3 坪
總現值:
12.1 萬
拍後增值:
-34.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楊雅筑
楊雅筑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217號8樓之6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雲林縣 四湖鄉 安慶段 742-1地號,面積 292 m2,持分 1/6,29.5 萬
2.
雲林縣 四湖鄉 安慶段 742-6地號,面積 190 m2,持分 1/6,17.3 萬
法院筆錄 (6)
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2─6地號土地為空地雜草,與鄰地混合使用,742─1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其上,部分空地。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或地上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7.
第426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六、無他項權利。
10.
本件拍賣標的尚欠登記費、書狀費、複丈費等,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
土地增值 (2)
1.
雲林縣 四湖鄉 安慶段 742-1地號
292 m2 × (1/6) × 1,500 元 - 29.5 萬元
= -22.2萬元
2.
雲林縣 四湖鄉 安慶段 742-6地號
190 m2 × (1/6) × 1,500 元 - 17.3 萬元
= -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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