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部分種植花生,部分為空田地,與鄰地829地 號土地混合使用。據債權人稱拍賣之土地部分出租予第三人種植花生,部分空 地為債權人自行種植太陽麻。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 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再 依雲林縣四湖鄉公所115年5月21日函文,拍賣之土地已有第三人(二人)從事農 業耕作,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 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 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或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三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 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四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8.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