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上有平房坐落,後方有樹木;拍賣之土地之 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 上之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 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土地須經他人土地始臨約6公尺寬之道路。
9.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 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