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土地上有第三人涂○成所有之農舍占用,因農舍與土 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農舍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農舍與土地間占有使用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債務人陳報土地出租與第三人保慶實業有限公司自 建2處倉庫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34年1月1日止,每月租金新 臺幣18,000元。另第三人涂○成所有之農舍屋頂出租與第三人日電能源系統有 限公司架設太陽能發電系統,契約約定第三人於承租期間內因維護設備得進入 通行必要區域。故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4.
(雲)營使字第66號使用執照,為 受套繪之建築基地。
8.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0.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