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其中25-
6.
45-1 地號等土地均雜草叢生,無建物。其中2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133-2地號 土地雖有產業道路可達附近鄰地,惟車輛無法到達該土地,依航照圖觀 之,為雜樹林。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標133-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其中133-2地號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 區、農牧用地。其餘土地均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其中25-
11.
39地號等土地編定為農業區; 45地號土地編定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