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現場查封時,72地號土地上目前有門牌號碼為隘界路
6.
116號房屋部分基地坐落及空地;104地號土地不臨道路,其上坐落無門牌鐵 皮屋及空地;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且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標104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標72地號及10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 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9.
本標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104地號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72地號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 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