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呈長條形,目視所及有三座墳墓坐落其上,其餘則為雜草遍布,惟土地之四周界址仍待鑑界始能確定。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份比例共同承買。2‧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3‧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六、其他事項:1‧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2‧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