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447─3地號土地為大排,447─1地號土地部分魚塭,部分為魚塭之水泥堤。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之使用情形不清楚,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邊界未必相符,且未經鑑界無從確認經界權利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部分可能作水池、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