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臨路,上有雜木林、一小工寮、一鐵皮廠房,目前無人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