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為磚石造鐵皮屋頂平房。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為其自住未出租。惟相關實 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債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380建號建物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占 用橋頭段1131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 自理並承擔並請求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評估注意。
7.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拍賣建物有優 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六、債務人並未向本院陳報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情事,惟實際有無該等情形,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另拍賣建物為磚石造平房,屋況老舊,其整體維護情形應自行查明。依強制 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